一般销售条款 - Optris GmbH

I. 一般规定,用益物权

  1. 交付或服务(以下简称 “交付”)的范围应以双方出示的书面声明为准。 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仅在交付或提供服务的一方(以下简称 “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的情况下适用;否则应完全予以驳斥。 这些一般销售条款也应适用于未来的交易,即使没有明确的重新约定。
  2. 供应商无限制地保留其在财产法和版权法下对所有估算、图纸和其他记录(以下简称 “文件”)的所有开发权利。 第三方只有在得到供应商的事先批准后才能接触到文件,如果不是向供应商下的订单,则必须应要求毫不拖延地将文件返还给后者。 第1条和第2条应比照适用于客户的所有文件;但是,这些文件可以披露给供应商已合法转让交付物的那些第三方。
  3. 客户应拥有在具体商定的设备上以未经改变的形式使用具有商定功能的标准软件的非独家权利。 客户可以在没有明确许可的情况下制作一份备份。
  4. 只要客户可能会接受,就可以接受部分交货。
  5. 在签署购买合同时,客户声明其也同意接收我们的电子信息,如包含贸易展览会邀请函、新产品介绍的电子邮件等。 然而,客户有权在任何时候取消这项服务。

II. 价格,支付条款

  1. 价格是出厂价(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XW),不包括包装,并加上当时适用的法定营业税。
  2. 如果供应商承担了建立或组装[the goods]的任务,并且如果没有其他约定,那么除了约定的报酬外,客户应支付所有发生的辅助费用,例如差旅费、运输工具和个人物品的费用以及每日津贴。
  3. 必须向供应商指定的付款代理人免费支付。 付款日期:发票日期后30天内无扣减,或按约定付款。
  4. 客户只能抵消那些没有争议的或在宣告性判决中已被确定为既判力的要求。 只要客户的反诉是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客户就被授权行使保留权。

III. 保留所有权

  1. 供应商保留对所有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直到客户支付了所有现有的索赔和在以后的商业交易基础上产生的任何索赔。 所有权保留也包括替代或备用零件,如发动机、控制设备等,即使它们已被安装,因为它们并不因此成为《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 BGB]中定义的基本部件。 93. 当使用支票或汇票付款时,所有权保留应持续到支票付款之后,直到汇票各方解除其责任。 如果是往来账户关系(商业关系),供应商应保留所有权,直到收到现有往来账户关系下的所有款项;这种所有权保留也适用于已接受的余额;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本条的规定。 经适当修改后.
  2. 如果客户违反合同,特别是在不付款的情况下,供应商应有权在规定的期限过后无果的情况下收回货物。 仅仅收回货物,只有在供应商规定的合理期限过后仍无结果且明确声明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才应视为解除合同。 供应商收回货物所产生的费用(特别是运输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此外,供应商有权禁止客户以任何方式对交付的货物进行转售、加工、组合或混合,但须保留所有权,并有权撤销直接扣款授权(第5项)。 客户只有在全额支付了购买价格和所有费用后,才可以要求交付收回的货物,而不需要明确的撤销声明。
  3. 客户有义务谨慎对待货物(包括任何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4. 客户不得将交付物和由此产生的债权进行抵押,也不得将其所有权转让或以担保的方式转让。 如果发生质押或其他第三方干扰,客户应立即书面通知供应商,以便后者可以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Zivilprozeßordnung – ZPO]条款提起诉讼。 771. 供应商即使在根据ZPO条款赢得诉讼后仍需承担此类诉讼的任何剩余费用。 771 应由客户承担。
  5.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客户有权转售、加工或混合所购买的物品,但客户在此将其基于此类转售、加工或混合或基于其他法律原因(特别是保险单或侵权行为)的所有索赔权转让给供应商,最高金额为商定的发票总额(包括 增值税[Mehrwertsteuer])。 如果所提供的货物与其他不属于客户的物品一起被转售,客户应将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供应商,但以约定的总金额为限。 即使在作出本转让后,客户仍应被授权收取该等应收款项,而供应商本身收取应收款项的权力应不受影响。 然而,供应商承诺,只要客户使用所获得的收益履行其付款义务,不拖欠付款,也不停止付款,并且没有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就不收回应收款项。 但是,如果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客户必须应要求披露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和债务人的姓名,提供收款所需的所有信息,移交相关文件,并将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第三方)。
  6. 所有权保留还包括通过加工或再加工所提供的货物而产生的产品,但以其全部价值为限,此类行为应以供应商的名义进行,因此后者应被视为制造商。 如果在加工或再加工涉及第三方货物时,上述第三方的所有权保留得到支持,则客户应按该货物的客观价值的比例授予供应商共同所有权,据此在此同意,在任何这种情况下,客户应代表供应商谨慎地储存货物。 如果需要保留所有权的货物与其他动产合并或不可分割地混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物体,且该物体应被视为主要物体,则客户将主要物体属于其的共同所有权按比例转让给供应商;由此形成的共同所有财产应由客户代表供应商进行保管。 在所有其他方面,这样产生的物品应与保留所有权的物品一样适用。
  7. 客户还向供应商转让了在所提供的货物与不动产结合时对第三方产生的、为其自身供应商的应收账款提供担保的所有及任何债权。
  8. 一旦抵押品的估计价值超过被担保的债权名义价值的50%,供应商有权获得的抵押品将不被包括在内,据此供应商应决定哪些抵押品被释放。

IV. 交货期,默认

  1. 交付日期的遵守应取决于准时收到客户提供的所有文件–包括所需的任何许可和释放,特别是计划–以及客户遵守商定的付款条款和其他义务。 如果这些要求没有及时得到满足,则应将期限延长到合理的程度;如果供应商对延迟负有责任,则不适用。
  2. 如果发生任何不可预见的障碍,而这些障碍超出了供应商的影响范围,并且供应商尽管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了合理的谨慎措施,但仍无法避免这些障碍–无论这些情况是发生在他自己的企业还是发生在供应商的企业,例如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如战争、军队动员、叛乱、火灾和自然灾害)、基本初级产品和原材料的交付延迟等情况,那么供应商应有权解除交付协议或按障碍物的持续时间延长交付期。 供应商在自己的企业或供应商的企业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下,应有权享有同样的权利。 供应商应毫不延迟地将任何此类情况通知客户。
  3. 如果发生违约,客户可以在合理的宽限期过后无果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在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即使不给予宽限期,客户也有权享有这一权利。 尽管下文第4条旨在避免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对损害赔偿(包括任何间接损害)的要求被排除在外;这也适用于费用的报销。
  4. 如果交货违约是由于供应商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供应商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据此,协助其执行任务的人员的过错应归咎于供应商本身。 这也适用于生命或肢体受伤或健康受损的情况,或已保证交货期的情况。 如果供应商在违反基本义务方面有过错,尽管其并非故意为之,则责任应限于合同类型中典型的可预见的损害;否则应根据上述第3项予以排除。 上述规定应比照适用于费用的报销。 如果约定了固定的交付日期,供应商应按照法定条例承担责任;如果客户能够声称由于供应商负责的延迟,其不再有兴趣履行合同,则同样适用。
  5. 应供应商的要求,客户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声明其是否因延迟交付而解除合同,或是否坚持交付。
  6. 如果应客户的要求,在发出准备发货通知后,托运或交货延迟超过一个月,那么每延迟一个月,客户可能会被收取仓储费,金额为相关货物价格的0.5%,或者最多为上述价格的5%。 供应商可以自由地证明损失或费用较高;客户可以自由地证明没有发生或发生的损失或费用较少。

V. 风险转移

  1. 即使在运费已付的情况下,风险也应按以下方式转移给客户:
    a) 在不涉及安装或装配的交付情况下,当货物已准备好发送或被取走。 根据客户的要求和费用,供应商应当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通常的运输风险保险。
    b) 在涉及安装或装配的交付情况下,在客户在自己的企业接受货物的日期,或者–如果同意的话–在成功试运行之后。
  2. 如果发货、交付、开始和完成安装或装配、在客户企业验收货物或试运行由于客户负责的原因而延迟,或者如果客户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未能接受货物,那么风险应转移给客户。

VI. 安装和装配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或包括特殊的装配条款,否则下列规定应适用于安装和装配:

  1. 客户应自费承担并及时完成或提供以下内容:
    a) 所有挖掘、建筑和其他涉及不同业务范围的附带工作,包括为此所需的熟练工人和劳工、建筑材料和工具;
    b) 装配和开始操作所需的物品和材料,如脚手架、起重设备和其他设施、燃料和润滑剂;
    c) 操作场所的能源和水供应,包括连接、加热和照明;
    d) 在装配点,有足够的合适的、干燥的和可上锁的空间来储存发动机部件、仪器、材料、工具等,以及装配人员合适的工作和休息室,包括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卫生设施;除此之外,客户必须采取与保护其自身财产相同的措施来保护供应商在建筑工地的财产和装配人员;
    e) 防护服和设施,如因装配点的特定情况而需要的。
  2. 在开始装配工作之前,客户必须主动提供必要的信息,说明隐蔽的电线、煤气和水管等的安装位置,以及所需的任何统计数据。
  3. 在开始安装或装配之前,为完成工作所需的材料和物品必须放置在安装或装配点,而且在开始安装之前的所有初步工作必须达到如此先进的阶段,以便能够按照约定开始安装或装配,并且不间断地进行。 进出通道和安装或装配点必须平整和清空。
  4. 如果由于供应商不负责任的原因导致安装、装配或初始操作延迟,则客户应支付等待时间和装配人员必须进行的任何额外旅程的合理费用。
  5. 在每周的基础上,客户应毫不拖延地确认装配人员的工作时间,以及安装、装配或初始操作的完成情况。
  6. 如果供应商要求在完工后正式验收,那么客户必须在两周内完成。 如果没有这样做,应视为宣布正式接受。 同样,一旦交付的物品投入使用(如果适用,在商定的试验阶段结束后),应视为宣布正式接受。

VII. 接受

客户不得因轻微的缺陷而拒绝接受交付物,尽管其根据以下 第八条有权利。

VIII. 材料缺陷

对于所交付物品的重大瑕疵,供应商应承担以下责任,只要客户是注册企业,但仅限于后者已适当履行了《德国商法典》规定的检查货物和提出投诉的义务(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德国商法典 – HGB] s. 377:

  1. 如果所购买的物品存在瑕疵,供应商有权自行选择对该瑕疵进行补救或交付状态完好的物品(履行后)。 但前提是,所涉及的缺陷不仅仅是一个小缺陷。 如果上述任何一种或两种类型的事后履行都是不可能的或不符合比例的,那么供应商应有权拒绝履行。 当提出投诉时,客户可以保留与已确定的重大缺陷相适应的付款。 如果关于缺陷的投诉理由不充分,供应商有权要求客户向其退还已经发生的任何费用。
  2. 如果上述第1项规定的后履行不可能或失败,那么客户可以选择相应减少购买价格,或根据法定条例撤销合同;这尤其适用于后履行被故意拖延或拒绝,或第二次失败。 尽管有以下第4项规定,客户方面的任何法律原因的进一步索赔(特别是基于违反合同的罪责、违反合同规定的主要和次要义务的索赔,除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条外的费用偿还)。 439 (II), 侵权行为和其他侵权行为)被排除在外;这尤其适用于对所购物品以外的损失的索赔,以及对利润损失的索赔;它也包括不是由所购物品的缺陷引起的索赔。
  3.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交付不同的物品或数量不足的情况。
  4. 如果供应商或协助其执行任务的人员或其法定代表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违反义务,则应按照法定条例承担责任。 法定条款也应适用于因疏忽而违反基本义务的情况;只要这里没有归咎于故意,其余的责任应限于合同类型的典型可预见的损害。 如果涉及伤害生命和肢体或健康危害的责任,供应商也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同样,如果按照《产品责任法》[Produkthaftungsgesetz]的规定也应承担责任。 这同样适用于承担担保或保证某种特性的情况,如果因此涵盖的缺陷引发了供应商的责任。 上述规定也应比照适用于费用的偿还。 这里并不打算颠倒举证责任。
  5. 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保证:不适合或不适当的使用、客户或第三方的错误组装、自然磨损、错误或疏忽的处理、不适合的操作方式、有缺陷的建筑工程、不适合建筑用途的地面、替代材料、化学、电化学或电气因素的影响(在供应商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客户或第三方进行的不适当的且未经供应商事先批准的改建或维护工作。
  6. 基于缺陷的索赔应在所购物品交付一年后失去时效,但供应商不得被指控为故意,或伤害生命和肢体,或造成健康危害。如果物品按照其预定用途用于建筑施工,并对该建筑施工造成了缺陷,则规定的期限应为5年。一旦对后履行的要求失去时效,降低价格或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将被排除。在第3条适用的情况下,客户可以拒绝支付货款,但以其在解除合同或降低货款的情况下有权支付的货款为限;在排除解除合同和随后拒绝支付的情况下,供应商有权解除合同。当企业求助于BGB ss. 478 f.,法定的规定期限不受影响。
  7. 担保和保证只有在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才有效。
  8. 供应商的责任免除也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和协助其执行任务的人。

IX. 工业产权和版权;法律缺陷

  1. 除非另有约定,供应商有义务仅在交货地点所在国进行不含第三方工业产权和版权(以下简称 “专有权利”)的交付。 如果第三方因供应商制造并按照合同使用的交付物构成对专有权利的侵犯而向客户提出合法索赔,则供应商应在第1条规定的期间对客户承担以下责任。 VIII 项目6:
    a. 根据其自身的选择和费用,供应商应当为相关的交付物获得用益物权,或者对其进行改造以使其不侵犯专有权利,或者更换交付物。 如果它不能在合理的条件下做到这一点,那么客户应有权行使其法定权利,解除合同或降低价格。
    b. 供应商支付损害赔偿和退还费用的义务应受以下 第X条的约束。
    c. 只有在客户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有关第三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客户不承认任何侵权行为,以及所有防御措施和和解谈判均由供应商负责的情况下,上述义务才应得以实现。 如果客户为了将损失降到最低或出于其他重要原因而停止使用交付物,则有义务提请第三方注意,停止使用并不意味着承认侵犯了专有权利。
  2. 如果客户对侵犯专有权利的行为负有全部责任,则排除其索赔。
  3. 此外,如果侵犯专有权利是由于客户指定了某些标准,或由于物品的使用方式不是供应商所能预见的,或由于客户改变了交付物或与非供应商提供的其他产品一起使用,则客户的索赔被排除。
  4. 在所有其他方面,如果侵犯了专利权,则按照第1条规定的条款。 八、上述第1项应类推适用于客户根据上述第1项a)安排的索赔。
  5. 在出现任何其他法律缺陷的情况下, 上文第八条规定的条款应比照适用
  6. 客户对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协助其执行任务的人提出的法律缺陷索赔,如超出本条规定的范围或与之不同, 应根据下文第X条的规定予以排除。

X. 其他赔偿要求,撤消

  1. 以下规定适用于超出重大缺陷责任的违约行为,并不打算排除或限制法定的撤销权。 以下规定适用于超出重大缺陷责任的违约行为,并不打算排除或限制法定的撤销权。
  2. 客户因任何法律原因提出的进一步索赔(特别是基于违反合同的责任、、违反主要和次要合同义务或提供建议的法律责任、费用补偿、侵权和其他侵权行为的索赔)被排除;这特别适用于对所购物品以外的损害的索赔和对利润损失的索赔;它也包括非因所购物品的重大缺陷而产生的索赔。 如果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协助其执行任务的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违反职责,则供应商应根据法定条例承担责任;如果供应商故意违反基本职责,则法定条例也应适用;只要不被指控故意,其余责任应限于合同类型可预见的损失。 如果供应商被指控对伤害生命或肢体或造成健康危害负有责任,也要按照法定条例承担责任。 这同样适用于承担担保或保证某种特性的情况,如果因此涵盖的缺陷引发了供应商的责任。 上述规定也应相应适用于费用的退还。 无意颠覆举证责任。
  3. 供应商的任何免责条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协助其执行任务的人也应有效。

XI. 履约地点、地点、管辖法律、举证责任的分配

  1. 履约地点应是发货地(工程或储存地)。
  2. 如果客户是商人、公营公司或公法规定的特别基金,则由合同关系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所有和任何争议的唯一履行地应是供应商的注册总部所在地。 然而,供应商也有权在任何其他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提起诉讼。
  3. 本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应受德国法律管辖,不包括《销售公约》。
  4. 在总体条款中商定的任何条款都无意改变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或由法院裁决产生的举证责任。

XII. 协议的约束性

如果这些条款的任何规定全部或部分不能执行或无效,这不影响其余条款。 协议各方承诺商定一种安排,通过这种安排,在商业方面基本实现无法实施或无效的规定的意图和目的。